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开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定办法”),提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文件中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3+3”时限保证定点机构及时纳入
按照“放管服”精神要求,新的“两定办法”建立了定点机构纳入的“3+3”时限,即明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显著提升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的效率。在此基础上,“两定办法”还明确提出了申请定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强化了其中对于医保管理的要求。
而对于以往地方对两定机构管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新的“两定办法”也全部未提及。如整体上限制每年新增定点数量和申报时间;再如针对零售药店设置的“原则上要求两家定点药店之间有××米以上的距离”“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商品”等限制条件,针对医疗机构设置的“新增医疗机构定点技术力量要优于同级定点标准”“门诊定点须具备特色诊疗”等限制条件。新办法实施后,定点机构的评定只要符合条件,随时可申报。
促进医保定点机构持续优化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是新时期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两定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后的协议变更、续签、中止和解除四种动态管理情形。
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负面清单”,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资金安全,也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定点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定点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注重改革协同 明确政策衔接
此次发布的“两定办法”在关注优化定点机构内部管理的同时,注重与近年来各项医保制度改革新政策的衔接。如办法在“允许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中增加了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不仅充分考虑到了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趋势和由此产生的“医养结合”需求,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与正在探索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再如对于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的相关规定中,也与国家医保局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即明确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签约”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中国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