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伟芳 张鸿鹏
1月13日上午,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依法对造谣、传谣、发布不实疫情信息的富区籍女子傅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月12日晚间,她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恶意发布“13日富拉尔基区封城”的虚假信息,并以此诱导居民到其所经营的某食杂店购买生活必需品。
除了上述诈骗方式外,近年还有很多新式诈骗。如骗子冒充老师进入学生家长群,在群里发送虚假接种“新冠疫苗”的信息,以收取“新冠疫苗”接种费为由对学生家长行骗。
通过查询法律条文,记者了解到,谎报疫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非常时期依法严惩恶意造谣者,才能遏制谣言扩散,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加强疫情防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不能让谣言乘虚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