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两定办法”在我省具体怎么执行?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执行“两定办法”的有关事项。
定点范围有哪些?
符合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药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可依托乡镇卫生院申请定点。
如何划分职责?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根据权限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有哪些工作要求?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实行动态管理 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和协议解除相关工作。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约行为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什么是“两定医药机构”?
“两定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品服务的医疗机构、实体零售药店。参保人在两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医保按照规定结算。
(福建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