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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来了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指导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卫健委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年版)》。

《实施细则》涉及标准共3个部分8章109节,设置774条指标和监测指标。

第一部分:前置要求

共4节26条,不设分值。

评审周期为四年,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医院应在自查基础上,向卫健委提出前置要求符合情况审核的申请,由该卫健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况,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省级医院由省卫健委负责审核、征询工作,其余医院由设区市卫健委负责审核、征询工作。

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

共5章81节563条,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占 70%。

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重点医疗技术质控和医疗服务能力等日常监测数据。旨在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向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转变,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

本部分根据医院性质、医院类型和提供单病种(术种)、限制类技术、器官移植技术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实际开展技术情况进行评审。

第三部分:现场评审

共3章24节185条标准,在评审综分中的权重为 30%。

本部分用于对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日常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实地评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现场评审采取文件查阅、记录查看、员工访谈、员工操作、患者访谈、现场检查、病历检查、病案检查和数据核查等方式进行。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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