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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21—202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省卫健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2021—202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通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对补考合格的医师,允许其继续执业;对于本周期考核中补考不合格的医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注销后1年内不予注册。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在首次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无论补考是否合格,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间,不得评优和晋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监督管理,若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在注销注册后出现违规执业等情形,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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