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用药保障、支付改革、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出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明确基金保障渠道,稳定基层预期。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医共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等实现当年基金结余的,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的调减因素。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选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医疗救助定点管理。
《指导意见》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提出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提高基层医保基金结算效率。
聚焦引导患者基层就医,《指导意见》也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在提升基层待遇水平方面,加强门诊就医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在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在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方面,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衔接联动机制,适度放宽乡村两级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护理服务。
(健康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