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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省卫健委近日制定《福建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医疗机构监管部分,《办法》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监管平台对接;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作为实体医院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院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与其许可执业科目相适应等内容。

人员监管部分,《办法》明确,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登记,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按相关要求注册或备案等内容。

业务监管部分,《办法》明确,互联网接诊、监测、治疗、康复、随访等诊疗技术应确保技术成熟、安全可靠、合规准入;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以及相关医疗设备软件,未取得有效准入许可的不得用于互联网诊疗监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应明确互联网诊疗用药目录,选择用法简便、安全性高,无特殊贮藏条件的“口服药、外用药”等内容。

互联网诊疗记录监管部分,《办法》明确,要求全程留痕记录,其记录应在规定期限内可追溯,电子病历信息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等内容。

互联网诊疗患者管理监管部分,《办法》要求实行实名制,未成年人、不能清晰表达病症的患者,应有家长或成年家属或其他监护人陪伴,其陪伴的家长或成年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应一并提供实名身份信息。拒绝提供实名身份信息的可不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互联网诊疗信息安全、互联网诊疗责任追究等内容。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具体内容详见健康福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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