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规定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药代表不可开展的活动及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违反规定的罚责。
规定强调,各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省卫健委医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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